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681号

谢智与周兴川、尤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智,周兴川,尤良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681号

原告:谢智。

委托代理人:何朝丹。

被告:周兴川。

被告:尤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智与被告周兴川、尤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谢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银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