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江民初字第1365号

毛文章诉毛林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1-02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甲,毛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毛某甲。被告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甲与被告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毛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力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