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毛某甲。被告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甲与被告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毛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力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 强 更多数据:
毛文章诉毛林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毛某甲。被告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甲与被告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毛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力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