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443号
原告:陈文兵。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王璐。
被告:伍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兵与被告伍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文兵负担。
审 判 长 叶 芸
人民陪审员 黄 瑾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