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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443号

陈文兵与伍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文兵,伍润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443号

原告:陈文兵。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王璐。

被告:伍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兵与被告伍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文兵负担。

审 判 长 叶 芸

人民陪审员 黄 瑾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