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6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
负责人:卫东,职务:行长。被告刘树民。被告刘兴夺。被告牛军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诉被告刘树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亮
代理
审判员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王俊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