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74号原告阮华九。委托代理人陆淑娟,女,陕西瑞普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雁塔区八家巷。被告刘超。被告刘树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负责人高良喜,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超,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华九诉被告刘超、刘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元。
审 判 长 王爱军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俊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