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商初字第1570号
原告:刘平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伶俐。
被告:周勇武。
被告: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平与被告周勇武、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平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475元,由原告刘平平负担。
审 判 长 涂杏平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谢建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