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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莲商初字第1570号

刘平平与周勇武、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平平,周勇武,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商初字第1570号

原告:刘平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伶俐。

被告:周勇武。

被告: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平与被告周勇武、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平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475元,由原告刘平平负担。

审 判 长  涂杏平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谢建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