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法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范细妹,女,汉族,陆河县人,1966年12月4日生,住陆河县,被告李广宇,男,汉族,陆河县人,1974年1月4日生,住陆河县,委托代理人范贵喜,男,汉族,1943年12月11日出生,陆河县人,住址陆河县。
原告范细妹诉被告李广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武志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细妹、被告李广宇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贵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细妹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风俗习惯做酒结婚。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四子女,李某,十七岁;李远奕,十五岁;李格妹,十一岁;李远航,七岁。由于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彼此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沟通,无夫妻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婚生小孩李某、李远航由原告范细妹抚养,李运奕、李格妹由被告李广宇抚养,抚养费各人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广宇辩称:原告原系一个勤劳善良、孝敬父母的农家女,养育四个儿女,夫妻相亲相爱过日子。由于近年来,原告在瑞龙庄园打工,结识一些不三不四、缺德、没良心的人,晚上经常用车载走外面过夜,日而久之,导致变心。被告上半年身犯甲亢、急性××,经医治后逐渐康复,经济较困。原告不但没有怜惜和同情心,反而变本加厉,制造家庭不和并逃走数月,在外边被鬼迷心窃,导致家庭破碎,家中老父母精神受极大打击,四个儿女心灵上也受到创伤。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离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更不同意子女分割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农历6月间按当地农村风俗摆酒成婚,并同居共同生活,原告带一小孩李某随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双方至今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感情一般,生育三个小孩,李远奕(男,1998年6月19日出生),李格妹(女,2002年9月29日出生),李远航(男,2005年出生,未申报入户)。由于家庭琐事及双方性格差异性的各方面原因,共同生活中,有产生纠纷摩擦,导致感情日趁淡薄。2012年上半年,原告带着小孩李远航离开被告到外面居住生活。2012年9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婚生小孩李某、李远航由原告范细妹抚养,李运奕、李格妹由被告李广宇抚养,抚养费各人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要求处理。案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范细妹已自行离开被告解除同居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原告因而向法院提起子女抚养的诉讼,对此,本院依法予以处理。子女李某系原告与被告同居时带来的子女,李远航目前又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李某、李远航由原告范细妹抚养,李远奕、李格妹由被告李广宇抚养比较妥善。并且,双方负担的子女抚养费用相当,故本院不再判决互相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小孩李某、李远航由原告范细妹抚养,李远奕、李格妹由被告李广宇抚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武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