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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监字第54号

申诉人邢增云与被申诉人申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增云,申金有,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监字第54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邢增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申金有。申诉人邢增云与被申诉人申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增云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10月26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抗(2012)49号民事抗诉书,以(2010)武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于2012年11月27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增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