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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湖商外初字第21-2号

黄卫高与曹虹、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卫高,曹虹,钱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商外初字第21-2号

原告:黄卫高。

委托代理人:孙实青,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玉环,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虹,中国香港居民。

被告:钱兵。

原告黄卫高与被告曹虹、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2年10月23日和12月13日,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兵、曹虹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明确,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9元,由原告黄卫高负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代理

审判员  闵海峰

代理

审判员  黄丽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