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商外初字第21-2号
原告:黄卫高。
委托代理人:孙实青,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玉环,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虹,中国香港居民。
被告:钱兵。
原告黄卫高与被告曹虹、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2年10月23日和12月13日,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兵、曹虹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明确,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9元,由原告黄卫高负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代理
审判员 闵海峰
代理
审判员 黄丽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