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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325号

黄某、张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3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与张某商定,由被告人张某收取六合彩投注单,交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张某收取投注额的12%作为好处费。2012年2月份至8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162号出租房内经营六合彩。被告人黄某接受被告人张某投注六合彩50余期,累计接受总投注额达20余万元人民币。至2012年8月11日,该投注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并扣押了六合彩彩票、账单及赃款人民币2789元。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到瑞安市公安局仙降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某甲、雷某甲、田某、覃某乙、沈某甲、雷某乙、沈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手机1部、账单、退赃报告、暂扣款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未经国家批准,结伙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自首,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能退赃且有悔罪表现,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赃款人民币278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则、张某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作案工具(账单、六合彩彩票、手机等物)(均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倪松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