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20号
原告:韩向明。
被告:陈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向明诉被告陈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向明于2012年12月13日以被告已将借款归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月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向明撤回对被告陈月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公告费3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1079元,由原告韩向明负担。
审 判 长 魏建明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