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20号

韩向明与陈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向明,陈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20号

原告:韩向明。

被告:陈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向明诉被告陈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向明于2012年12月13日以被告已将借款归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月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向明撤回对被告陈月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公告费3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1079元,由原告韩向明负担。

审 判 长  魏建明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