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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336号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3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牌照为浙C×××××(机动车状态:强制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村驶往锦湖街道龙星村方向,15时58分许,途经瑞安市锦湖北路酿周路路口时,被民警设卡查获。当日16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倪松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