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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888号

王志怀、邢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怀,邢正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888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怀,男,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邢正明,男,193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志怀请执行被执行人邢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凤民一初字第01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邢正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志怀借款2000元。2012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志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正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东升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胡之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