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65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2012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
书记员江帆,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章某饮酒后驾驶浙A×××××宝马轿车上路行驶。当日凌晨2时35分许,当其行驶至中河高架涌金立交二层西向东处时,遇交警检查。章某拒绝接受酒精呼吸检测并逃离现场,后被交警抓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mg/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某、乙醇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宗雄信
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
人民陪审员 朱志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丛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