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2923号
原告:焦慧娜。
委托代理人:朱峰、曹颖颖。
被告:胡凯。
法定代理人:胡社林。
被告:胡社林。
被告:李阳。
法定代理人:徐萍。
被告:徐萍。
被告:包凯杰。
被告:包国平。
被告:冯韬。
法定代理人:冯学武。
被告:冯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慧娜诉被告胡凯、胡社林、李阳、徐平、包凯杰、包国平、冯韬、冯学武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焦慧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秀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叶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