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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盐民初字第2923号

焦慧娜与胡凯、胡社林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焦慧娜,胡凯,胡社林,李阳,徐萍,包凯杰,包国平,冯韬,冯学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2923号

原告:焦慧娜。

委托代理人:朱峰、曹颖颖。

被告:胡凯。

法定代理人:胡社林。

被告:胡社林。

被告:李阳。

法定代理人:徐萍。

被告:徐萍。

被告:包凯杰。

被告:包国平。

被告:冯韬。

法定代理人:冯学武。

被告:冯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慧娜诉被告胡凯、胡社林、李阳、徐平、包凯杰、包国平、冯韬、冯学武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焦慧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秀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叶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