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海民初字第4157号
原告:朱高峰。
委托代理人:周景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
负责人:高汉忠。
委托代理人:黄唯吉。
被告:上海郑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高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上海郑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高峰以被告上海郑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须重新起诉为由,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高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上海郑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朱高峰负担。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