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82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2年5月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
书记员江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通过杭州市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在本市上城区江城路506号经营明敏保健品店。2012年5月5日,杭州市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在店内查获万艾可一盒(1颗装,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20527,生产企业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延时伟哥4瓶(每瓶10颗装,生产企业为香港爱伦生物医药研究中心)、特效伟哥3盒(每盒10颗装,生产企业为西藏天龙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肾黄金9瓶(每瓶10颗装)、澳洲袋鼠精7瓶(每瓶10颗装,生产企业为西藏天龙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肾白金9颗、蚁力神3盒(每盒10颗装,生产企业为香港金鹰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鲨鱼精1盒(每盒10颗装,生产企业为香港金鹰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真功夫9盒(每盒4颗装,生产企业为西藏达威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物品。后经杭州市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物品均为假药。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将被告人张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传递函、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协查函、复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函、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小丹
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
人民陪审员 朱志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