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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甘民一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XX林与被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东湾村民委员会一案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3-11-12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5.0pt;mso-font-kerning:1.0pt”>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5.0pt;mso-font-kerning:1.0pt”>民事判决书font-family:仿宋_GB2312”>(2012)甘民一终字第235号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上诉人(原审原告):XX林,男,汉族,1963年8月30日出生,农民,住兰州市。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委托代理人王灵平,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委托代理人张亚亮,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东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负责人牟业盛,该村委会主任。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委托代理人谢芸,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原审

第三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法定代表人李继龙,西固区政府区长。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委托代理人陈禄邦,西固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委托代理人李军,西固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上诉人XX林与被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东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湾村委会)、原审第三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固区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兰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后,XX林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于2012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灵平、被上诉人东湾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谢芸、原审第三人西固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禄邦、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原审查明:1998年3月1日,原告XX林作为租赁方与出租方被告东湾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东湾村委会将丁家滩沼泽地十亩租给XX林,租期十年,XX林在租用地方可以建临时房屋及料房(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但不能用做住宅,更不能以任何理由及形式转让或转租他人,如有转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XX林承担。”2002年4月22日,被告东湾村委会(甲方)与原告XX林(乙方)签订了《承包荒地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将乙方自己开垦的丁家滩的荒地十五亩依法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三十年(1998年3月至2028年3月)。

二、乙方在承包荒地上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可以建临时房屋及料房(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但不能用做住宅,不能挖砂石,更不能以任何理由及形式转让或转租他人,如有转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用该地,土地所有权属集体,地上建筑物、地上附着物、果林及青苗、开垦补助费、生活安置费的补偿等属乙方所有。且由乙方与征用单位协商解决(必须按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标准实行),甲方无权干涉……”2011年1月12日,西固区政府发布《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北滩村民安置项目征收陈坪街道新滩村东湾村土地的公告》,原、被告签订的《承包荒地协议书》中涉及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1年6月16日,东湾村委会召开了东湾村城改社区2011年第一次股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东湾村城改社区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XX林也在同意该办法的表格上签字确认。当日,东湾村委会发布《公告》,主要内容为:“1、东湾村城改社区范围内所有土地,除依法承包的承包地及自留地以外,其余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全部为东湾村城改社区集体土地。2、东湾村城改社区范围内个人和单位自行开荒、平整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为东湾村城改社区集体土地,经营单位和经营个人应与村城改社区签定租赁合同,如遇政府项目征地或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时,地上所有建筑物,如房屋、围墙等设施,经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后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征地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偿……”2011年9月7日,原、被告就《承包荒地协议书》中涉及土地上XX林构筑的砖混结构房屋、其它结构房屋、围墙、水泥地面等事项签订了《西固区城中村改造东湾村和新滩村下北滩安置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非住宅)》。该协议第七条规定:“甲方(东湾村委会)在接管空房及接到相关手续后的当日,一次性支付乙方(XX林)上述所有费用共计620651元。”之后,XX林在《西固区下北滩村民安置项目征用东湾村土地补偿款发放表》上签字领取了62065l元。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XX林应否享有涉案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两者在承包性质、主体、对象、期限、程序、流转、被依法征用时补偿的内容等均不同。前者是对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生存保障,后者带有商业性质。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而其他形式的承包则没有此类规定,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投入、预期收益等进行补偿。本案中,原告XX林与被告东湾村委会签订的《承包荒地协议》中涉及的土地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该地被依法征收时XX林不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同时,从双方签订的《承包荒地协议书》来看,约定了国家征用该地时,土地所有权属于东湾村委会,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果林及青苗补偿等属于XX林。涉案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归土地的所有者东湾村全体村民享有,XX林仅能获得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另外,XX林参与通过的《东湾村城改社区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第2条对涉案土地征用时如何补偿也有明确规定:“……如遇政府项目征地或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时,地上所有建筑物,如房屋、围墙等设施,经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后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征地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偿……”且XX林与东湾村委会签订的《西固区城中村改造东湾村和新滩村下北滩安置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非住宅)》已就补偿的项目、标准等达成协议,XX林业已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协议中并未涉及土地补偿费的问题。综上,原告XX林主张涉案土地补偿款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80元,由原告XX林承担。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XX林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兰州中院(2012)兰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征地补偿款306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的事实部分不属实。1、上诉人在《东湾村城改社区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股民代表签字表上未签字;2、股民代表签字只表明其参加了表决,而不能说是同意该分配办法;3、《东湾村城改社区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的生效应源于超过一定比例代表的同意,与XX林的签字无关。(二)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采取协商的方式承包的荒地属于农村土地的承包范畴,《荒地承包协议》是确定承包人XX林和发包人东湾村委会的权利义务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诉人作为承包方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权利不能因承包方式的不同而被随意侵害。《荒地承包协议》约定的土地被征用时承包人XX林取得全部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受法律保护。2、本案涉案土地属被上诉人所有无争议,征地补偿款由被上诉人享有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正是因为被上诉人具有取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方可在签订《承包荒地协议书》时将取得全部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取得该征地补偿款是基于合同的约定。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西固区城中村改造东湾村和新滩村下北滩安置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非住宅)》,是双方就拆迁房屋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并未涉及土地补偿问题,上诉人也未在该协议中放弃《荒地承包协议》约定的获得涉案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三)被上诉人应当将涉案土地的全部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上诉人。1、上诉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将承包的荒地开发成了菜地。2011年国家征用该地,上诉人后十三年的承包经营权不能实现,上诉人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2、上诉人承包的荒地只有在被改造成耕地并承包期满后才会纳入下一轮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范围。在此之前被征用的,征地补偿款不属于二次分配的范围。3、《荒地承包协议》中关于“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所有权属集体,地上建筑物、地上附着物、果林及青苗、开垦补助费、生活安置补偿等属乙方所有。且由乙方与选用单位协商解决(必须按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标准实行),甲方无权干涉。”的约定符合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中“严格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以此作为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权利义务的依据。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被上诉人东湾村委会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二审庭审时答辩称:1、上诉人承包的土地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承包的1.36亩,另一种是以租赁形式承包的15亩土地,按《承包荒地协议》约定,国家征用土地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以土地补偿费应归东湾村委会所有。2、该土地因被国家征用,被上诉人发了《征收公告》,公示期间,上诉人未提异议,表示其接受公示内容。2011年6月16日,被上诉人发布《补偿款分配办法》,上诉人也未提异议,上诉人还与被上诉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费。综上,XX林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原审第三人西固区政府二审中的意见是: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答辩人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兰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相关政策,依法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土地补偿款全额发放到位,区政府不存在侵犯XX林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69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兰政建设[2012]3号)要求,区政府出台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北滩村民安置项目征收陈坪街道新滩村东湾村土地的公告》,明确了土地征收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等方面的内容。西固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工作,均由区政府委托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确定,所有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款均一次性拨付到各村委会指定账户上,由各村委会根据实际进行发放,这一程序是严格遵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兰州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确定的。(二)XX林已参加了本村的农村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其与东湾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包荒地协议》后产生的实质是一种集体土地租赁关系,不属于农村家庭联产土地承包,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东湾村委会属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属于独立法人,其依法行使集体土地所有人权利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区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连带责任。东湾村委会召开东湾村城改社区全体股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东湾村城改社区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分成方法和标准,被告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召开村民(股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综上,XX林诉请与事实和法律相悖,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本院二审除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XX林在庭审中陈述所主张的征地补偿费306万元是根据西固区政府2011年1月12日发布的《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北滩村民安置项目征收陈坪街道新滩村东湾村土地的公告》(以下简称《征地公告》)“二、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每亩地补偿为180920.91元。”的标准,按照每亩价格18万元×16亩地计算得出的,但18万元×16亩=288万元。XX林在一、二审中均认可其领取了以下几项补偿款,一是承包1.36亩土地的补偿款257414元,二是15亩荒地上修建的非住宅及附属物补偿款620651元,三是东湾村委会股民分摊征地款17408元,合计895473元,并认可其承包的15亩地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二审还查明:东湾村委会制定的《东湾村城改社区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规定“…3、东湾村城改社区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对依法承包的承包地和自留地,由东湾村城改社区集体提留土地补偿价格的5%。对其它剩余土地村城改社区集体提留30%,用于东湾村城改社区各项公益事业支出…提留后剩余的70%,以东湾村城改社区集体为单位,向全村健在股民按统一标准平均分配。”在该《办法》后附的“同意《东湾村城改社区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的股民签字确认”表中,XX林签字并捺印。在XX林承包15亩荒地期间,东湾村委会没有收取过租赁费和承包费,该15亩荒地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XX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1.36亩土地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号为西土包字第14881号),该1.36亩土地相应的生活安置费、青苗费、开垦补助费等共计257414元已经领取。对《征地公告》中对每亩地土地补偿费补偿180920.91元的标准,西固区政府在二审庭审中陈述,“每亩地180920.91元是按兰州市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款,但区政府每亩地实际上还多支付了1万元,即不论土地上是否有青苗,都给予补偿,但这1万元只针对家庭承包地,XX林领取的东湾村委会股民分摊征地款17408元是将集体的全部土地打包后给股民平均分了。”XX林在上诉中不再要求第三人西固区政府承担连带责任。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XX林能否获得被征用的15亩荒地的土地补偿费、生活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开垦补助费、18年使用权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关于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形式,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不同形式的承包在法律性质、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上,均有明显的不同。最大的区别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而其他形式的承包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承包地被征用后,家庭承包方拥有法定的补偿权,而其他形式的承包并不具有法定补偿权,即其他方式的承包并不当然享有获得相应承包地补偿款的权利。XX林承包的荒地属于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所以不应获得土地补偿费。而且XX林在东湾村委会制定的《东湾村城改社区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股民签字确认表中签字、捺印,说明其对村委会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办法表示同意,并且其已经按照该分配办法领取了东湾村委会股民分摊征地款17408元。况且XX林和东湾村委会签订的《承包荒地协议书》中约定的是“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用该地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据此约定,15亩荒地即使被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归东湾村委会所有的。因此,XX林在已经全额领取了15亩荒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等各项补偿费用620651元和相应的土地补偿费17408元后,又以其和东湾村委会的《承包荒地协议书》中有约定为由,要求东湾村委会再给付15亩荒地的土地补偿费,系对土地补偿费的错误认识和理解,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生活安置补助费。所谓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为了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而发给被征地单位的专属款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不属于安置范围。承包方基于土地被征用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弥补,故其他形式承包者无权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偿费。本案中,XX林承包的15亩土地被征收的损失是东湾村全体村民平均土地拥有量的减少,如果需要安置,也应当是失地的全体村民。故XX林请求支付生活安置补助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3、关于青苗补偿费。所谓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只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虽然西固区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给每亩地多给了1万元青苗补偿费,但也只是针对家庭承包的承包户,而且XX林承包的15荒地被征用时,其并未在该地块上种植农作物,只是修建了房屋及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并将其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因此,XX林提出对其15亩荒地给付青苗补偿费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开垦补助费、18年使用权的补偿费。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发包方对其为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本案中,XX林对其在该15亩地上投入的开垦补助费未提出具体数额,虽然XX林一审提供了信用社贷款凭证,但根据那些凭证不能认定其所贷的款用于该15亩荒地的开发,且其对15亩土地也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收前的地上附着物只有修建的厂房,因此无法认定XX林对其承包的15亩荒地进行了相应开垦后导致土地发生了增值,也因此无法确定对其开垦投入的补偿标准。而其主张的18年使用权的补偿费,是根据其和东湾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约定的承包期限主张的,XX林依据承包协议剩余的18年使用权不能行使的原因是国家征收土地引起,不是发包方东湾村委会的过错,故其主张18年使用权的补偿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XX林主张的开垦补助费、18年使用权的补偿费本院均不予支持。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XX林所提上诉请求,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一审案件受理费31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280元,由上诉人XX林负担。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family:仿宋_GB2312”>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审判长王银伟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代理

审判员刘恒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代理

审判员陆路font-family:仿宋_GB2312”>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

书记员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