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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645号

吴卓丹与许桂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吴卓丹,许桂栋,丁芝仙,许锦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645号原告吴卓丹。被告许桂栋。第三人丁芝仙。第三人许锦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卓丹诉被告许桂栋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卓丹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吴卓丹负担。

审判员  俞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