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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华民初字第161号

潘昌菊、商加显等与冯夏、周慧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昌菊,商加显,商玲,商芳,冯夏,周慧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潘昌菊。

原告:商加显。

原告:商玲。

原告:商芳。

委托代理人:姜前进。

被告:冯夏。被告周慧霞。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受理原告潘昌菊、商加显、商玲、商芳与被告冯夏、周慧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方小兵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