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商初字第1528号
原告:王美莲。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叶碧成。
被告:傅爱球。
被告:聂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
被告:濮传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莲与被告傅爱球、聂森、濮传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王美莲负担。
审 判 长 涂杏平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谢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