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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莲商初字第1528号

王美莲与傅爱球、聂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美莲,傅爱球,聂森,濮传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商初字第1528号

原告:王美莲。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叶碧成。

被告:傅爱球。

被告:聂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

被告:濮传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莲与被告傅爱球、聂森、濮传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王美莲负担。

审 判 长  涂杏平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谢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