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乙。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欲晓、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7日,被告人舒某乙在谷城县城关镇腾飞路“宝来旅馆”401房间住宿时,见隔壁一新装修的房间门未锁也无人住宿,即起心盗窃,遂潜入室内盗走该房间内电脑一台(价值2470元),藏匿于其停在该旅馆楼下的本田轿车后备箱内,后返回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舒某乙的本田轿车停在该旅馆门前被盗。当日5时许,该车在河南省南阳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逃逸。南阳市交警支队第六大队当场扣押了该肇事车,并从该车后备箱内查扣被盗电脑一台,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失主黄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等书证;被告人舒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詹忠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