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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680号

刘合利与何云峰、黄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刘合利,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何云峰,男,1959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黄树森,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利与被告何云峰、黄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利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合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刘合利承担。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维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