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刘合利,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何云峰,男,1959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黄树森,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利与被告何云峰、黄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利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合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刘合利承担。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维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