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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建民初字第2665号

原告陈自兰与被告李志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自兰,李志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陈自兰,女。被告李志才,男。委托代理人李荣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南京分公司)。代表人娄伟民,人保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自兰诉被告李志才、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钱凯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自兰,被告李志才的委托代理人李荣军,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自兰诉称,2012年1月31日,被告李志才驾驶苏AY****越野车行至梦都大街与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负事故全责,故诉请赔偿医疗费等计3万余元。

被告李志才、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原告部分请求标准过高,故应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被告李志才驾驶苏AY****越野车行至本市梦都大街与原告陈自兰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交警四大队认定李志才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受伤当日入住南京市第一医院,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未手术。2月23日出院,共住院24天。2012年11月,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误工期限150日,营养期限60日,护理期限60日。原告陈自兰垫付医疗费2535.7元。原告系家政服务人员。另查明,苏AY****越野车车主为被告李志才,其为该车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处于交强险有效期限内。被告李志才垫付了原告陈自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2048.44元(含15元伙食补助费),另付给原告陈自兰现金1500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和收费票据、家政服务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应予赔偿。被告李志才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陈自兰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陈自兰受伤,依法应予赔偿。故原告陈自兰诉请赔偿医疗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如下:医疗费34584.14元(其中原告陈自兰自付2535.7元,被告李志才垫付32048.44元)、营养费720元(12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7元(18元/天×24天—1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6387.5元(39330元/年计算五个月)、护理费4200元(70元/天×60天),鉴定费1520元,上述损失合计58028.64元。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自兰30787.5元。超出限额的27241.14元由事故全责方李志才负担。因被告李志才已付给原告15000元和垫付医疗费32048.44元,合计47048.44元,此款与被告李志才应负担部分相冲抵后,原告陈自兰应返还被告李志才19807.3元,此款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直接给付被告李志才,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实际赔偿原告陈自兰1098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自兰各项损失合计30787.5元(其中10980.2元支付给原告陈自兰,19807.3元由被告李志才领取)。

二、驳回原告陈自兰对被告李志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李志才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

审判员  钱凯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庆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