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张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邢 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魏为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