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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水商初字第332号

李振微与翁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振微,翁明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水商初字第332号

原告:李振微。

被告:翁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微与被告翁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振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苏忠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苏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