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水商初字第332号
原告:李振微。
被告:翁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微与被告翁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振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苏忠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苏义杰 来自
李振微与翁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水商初字第332号
原告:李振微。
被告:翁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微与被告翁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振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苏忠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苏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