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红卫。
委托代理人:曹子明。
委托代理人:单建光。
被告:衢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冯瑞喜。
原告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8年为开发“荣信广场”项目,向被告交纳新型墙材专项资金290747元。后因国家政策等客观原因无法开发“荣信广场”项目,项目的土地被法院拍卖。原告为此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退还该笔新型墙材专项资金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新型墙材专项资金290747元,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的款项,系根据地方性法规征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故该款项系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缴、退还依据行政职权作出,非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志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