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沈民初字第1001号
原告:沈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以“双方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离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夏连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