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谢灵文,男,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杨满屯,男,1956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谢灵文诉杨满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谢灵文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满屯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6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晓军
审判员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