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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执字第634号

谢灵文与杨满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灵文,杨满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谢灵文,男,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杨满屯,男,1956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谢灵文诉杨满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谢灵文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满屯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6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晓军

审判员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