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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保字第955号

王德亮与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德亮,方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955号

原告:王德亮,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方龙,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亮诉被告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亮申请诉中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

审判员  刘洪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