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955号
原告:王德亮,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方龙,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亮诉被告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亮申请诉中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
审判员 刘洪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洪涛 来自:
王德亮与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955号
原告:王德亮,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方龙,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亮诉被告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亮申请诉中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
审判员 刘洪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