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雪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利刚。
原审
被告:邵小龙。
上诉人刘红为与被上诉人曾雪峰、原审被告邵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红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日洪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夏云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