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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商终字第435号

曾雪峰与刘红、邵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红,曾雪峰,邵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雪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利刚。

原审

被告:邵小龙。

上诉人刘红为与被上诉人曾雪峰、原审被告邵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红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日洪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夏云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