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新琦密封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庆祥。
委托代理人:徐伟龙。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根洪。
委托代理人:汪瑜。
委托代理人:汪跃群。
上诉人杭州市新琦密封管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郑慧芳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何小丽、祝伟荣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何小丽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