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119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电信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5735856-5。
负责人:蔡永潮,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蔡明祥,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因与被告蔡明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应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丰 兰
审 判 员 吴智家
代理
审判员 贺张翡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东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