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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85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与林群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林群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8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地址英德市青塘镇青塘街。代表人卢绍兑,该营销中心主任。

被告林群忠,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诉被告林群忠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德青塘营销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福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衍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