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53号
原告: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顺杰,董事长。
原告:王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叶建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朱健,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
原告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王磊诉被告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元,由原告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王磊负担。
审 判 长 龚益卿
审 判 员 孙建英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