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56号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武昌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雷有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吉、祝志勇,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余立胜,男,1966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焕瑜、张芹,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一品天下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梁小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文洁,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余立胜、第三人武汉一品天下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诉称:2011年4月5日,柯甲升以虚假的原告公章与武汉一品天下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一品天下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公司五区西通道扩建工程,并雇请人员进行施工。此后,因其它原因柯甲升死亡,被告以其是原告工程负责人柯甲升雇请的施工人员且被拖欠工资为由,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工作期间的工资。该委随后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的工资。原告认为其从未与武汉一品天下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过施工合同,亦未收到过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柯甲升使用的印鉴均系伪造,故不应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判定原告与被告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需向被告支付工资。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共同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要点中包含有劳动者实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等内容。而在本案中,被告系柯甲升所雇请,亦按柯甲升的安排完成劳动任务,并非接受原告的管理,被柯甲升所雇请的人员预支的生活费用均由柯甲升支付,并非由原告支付,加之被告等人的劳动条件均由柯甲升提供,此足以说明被告是应柯甲升的雇请而提供的劳动,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被告将双方之间的劳务费纠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继而导致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主张权利选择程序错误。为此,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市江夏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小武
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
人民陪审员 徐绍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