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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32号

愫红与湖北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愫红,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32号申请执行人胡愫红,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涛,该公司董事长。胡愫红与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08)武仲裁字第005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愫红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79335元,给付仲裁费448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胡愫红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胡愫红于2012年12月10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愫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08)武仲裁字第0057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代理

审判员 刘志雄

代理

审判员鲁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中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