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庆忠,男,1968年9月2日出生,该社职工。单位地址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被执行人李胜涛,农民。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6月23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411.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景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宪超
审判员 徐金刚
审判员 何 曾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