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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2580号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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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58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理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海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肖 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