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赵耀俊,男,生于1954年7月23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峰,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爱华,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克生,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发银,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耀俊与被告贺克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耀俊于201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耀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耀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赵耀俊负担。
审判员 杨长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龙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