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478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岛路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8758923-3。负责人孙吉林,主任。被执行人李辉,女,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磊,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洪新,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岛路信用社与被告李辉、张磊、被告王洪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诚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马建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