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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3324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岳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岳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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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18号。负责人袁东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和平北营销中心经理。被告岳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被告岳鹏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