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蓝民初字第00037号 原告范某某,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蓝田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省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蓝田县美玉木器工艺厂。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马河村**。 负责人成某某,系该厂长长。 被告成某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西安市蓝田县美玉木器工艺厂及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香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