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延安治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刘治有,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安通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治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通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治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治玉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治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41.5元,实际由原告延安治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141.5元。
审 判 长 孙 玮
代理
审判员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