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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审民一初字第1469号

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季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审民一初字第1469号原告季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农民。被告王某,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占群

审 判 员  张玉群

人民陪审员  金玉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