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跃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
负责人:杨志进。
原审
被告:金华树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原审
被告:郑树成。
原审
被告:戴俊波。
原审
被告:王金平。
原审
被告:胡珍珍。
原审
被告:应燕舞。上诉人朱跃军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原审被告金华树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郑树成、戴俊波、王金平、胡珍珍、应燕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朱跃军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跃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