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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240号

褚钦煜与王世皋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褚钦煜,王世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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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240号

原告:褚钦煜。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王世皋。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钦煜诉被告王世皋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钦煜撤回对被告王世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籽苏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