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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五初字第459号

赵颜孝与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办事处五里街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颜孝,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办事处五里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459号原告赵颜孝,男。委托代理人郭景瑞,男。被告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明,男。委托代理人朴栋成,男。第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办事处五里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办事处五里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颜孝诉被告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办事处五里街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颜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