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复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地址邯郸市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1210号)。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连福,被告彭亚斌。被告彭月何。被告崔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诉被告彭亚斌、彭月何、崔巧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