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李成稳,男,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寇文谧,女,陕西毛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仕文,男,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章晋兴,男,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成稳与被告丁仕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组村民,原告的林地与被告互换取得的承包地北面相邻。被告在经营承包地的过程中,多次侵占、开挖原告的林地,并将原告林地西北方向的核桃树挖到自己的荒地内。双方多年为收核桃发生纠纷。现原告已取得林权证,原告林地的四至清晰,被告侵占了原告林权证记载的名为“车路拐弯”的林地。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林地和林木的侵占,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争议的两块土地分别是被告早年与本组村民岳进余互换取得的名叫“新房”的承包地及与本组村民丁仕尧互换取得的名叫“拐弯”的增种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集体将“新房”地块登记在被告的名下。而原告所持林权证内“拐弯”地名与丁仕尧所持的林权证界址重合,系登记部门的登记错误,而该“拐弯”地块正是被告与丁仕尧互换取得的。自取得该两块土地的经营权来,被告一直耕种至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稳于2011年6月9日取得了镇林证字(2011)第05045号《林权证》,但其林权证上记载的“车路拐弯”与被告丁仕文所持的集体土地承包证所登记的小地名“新房”及丁仕文与丁仕尧互换的林地“拐弯”林权证所载明相重,实质是原告的林地使用权与被告的土地承包权及林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发生的因林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三)项、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成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磊